海南空管分局技术保障部开展岗位优化工作应急演练
结合《意见》要求,提出几点建议: 编制县城发展规划。
第二层意思,要对症下药。数字经济发展必须坚持对外开放,特别是着眼于人、发力于人,以开放促竞争,以竞争促创新。
国家统计局公布了一个数据,中国灵活就业人数已达2亿,其中绝大部分就业都集中在数字经济领域,特别是经济很活跃的一些城市和地区,比如外卖骑手、网络主播都是近年新兴且快速增加的岗位。最近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意见、条例或法规,其中有些侧重保护消费者隐私和国家数据安全,有些则侧重保护企业数据权益。因为这些问题都还不清楚,所以我们还要继续摸着石头过河,哪怕是试错,也是为了能找到一个对的方向。这几年我们也在讨论所谓卡脖子问题。我国的数字经济这几年发展不错,但真正来自中国的创新技术很少,这次政协会议特别强调要突破关键技术。
中国这些年的数字经济发展很快,有些企业仅用几年时间就壮大了起来,是因为一批拥有企业家精神的企业家,他们有重新组合资源的能力、敢于承担风险、有胆识以及很强的执行力。顶层设计主要是指方向,画底线,把往东还是往西的大方向说清楚,把什么事不能干、什么局面要避免的底线画清楚。事实上,根据张文朗和彭文生(2021)的分析,美国的反垄断讨论与执法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就沉寂下来,但从2016年以来重新活跃,并主要针对数字市场。
不过,如果不能认清数字经济的内生特性,就很难有效应对政策挑战。第三大内生特性,就是数字市场可以在线不在场。某个物质产品或实体式服务的客户人数上亿,这个企业就会被视为非常大的巨头。在前算法时代,在数据成为大数据之前,许多数据毫无用处,恰如随处可扔的废料,所以个体并没有足够的数据权属意识,更不会索取数据的价值。
这些内生特性具有本质性意义,在探讨数字经济的产业组织和竞争秩序时至关重要。认真执行公司治理有关准则,也有利于抑制投资家和企业家的不当行为。
Kaplan和Stromberg(2003)的分析表明,风险投资家和产业创新者通过灵活的合约进行风险分配,有力地促进了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和产业化。五、数字产业的创新政策与资本红绿灯政策 产业组织政策也需考虑如何促进和引导产业创新。首先是自我优待(self-preferencing)。六、结语 数字经济方兴未艾,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,另一方面带来了政策议题,特别是反垄断、反不正当竞争等产业组织方面的政策议题。
而互联网平台的用户人数达到十亿或几十亿,其典型产品被这些用户高频度地使用,这在物质产品和实体式服务领域是不可想象的。而在数字经济时代,个人的任何行动、动作、言辞、表情,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,都可能具有可用性,特别是当数据体量膨胀为大数据,低价值密度的数据就具有了挖掘意义,而个人不可能没有任何动作、语言、表情,也不可能对所有动作、语言、表情的信息都选择授权或不授权采集使用。这些基于数据和算法的典型新行为,自动性、隐蔽性非常强,可以大规模、高频率地实施,人们和厂商很可能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,受到自我优待、拒绝交易、差别化定价等方面的对待。建立数权和算责体系,就是要识别那些负面作用,遏制新公害的形成和蔓延,从而可以让正面作用得到更自由和更充分的发挥。
Scherer和Ross(1990)就曾指出,从理论上来说,过于分散的市场和过于集中的市场,都不利于创新的开展,如果企业不能获得创新租金,它们就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继续创新,因为后续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。这实际上就是数字企业如何设计商业模式、如何设立企业与用户之间商业关系的问题,进而如何通过更复杂、更巧妙的商业模式和商业关系来改变企业间竞争态势的问题。
看来,至今为止,仍然没有一个数据权属理论能够确立主导地位。第三,人们被算法的强烈诱导性所影响,并产生严重的注意力经济和致瘾性等问题,以及导致极端性问题。
当成为产品市场赢家的态势比较明显的时候,会得到更多资本的加持,会进一步提高在资本市场估值,而投资者当然会因此而获益。为了建立这个体系,法庭的作用非常重要。数字技术的主要处理对象是数据和信息,而不是物质材料。更重要的是,这样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我实现,即被资本挑中的竞争者,在获得资本加持后,就有更多的资源来强化自己在产品市场上的相对地位,并设法削弱其他竞争者的市场力量,最终真的成为产品市场的赢家,尽管其在被资本挑中之时并不一定是产品市场最强的竞争者。大数据的价值,来自于极大量、多种类、速变动数据的关联与合成。在这些内生特性的主导下,数字经济产业组织的焦点不再是市场结构,而是自我优待、拒绝交易、差别化定价与激进补贴、杀手型并购等策略性新式行为。
这些典型的策略性新式行为,是否真的排斥了公平竞争、形成了垄断,是否真的根本性地损害了消费者福利,从产业组织角度来分析,其实并不容易作出准确判断。利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同的收费机制,也即改变信息产品的排他性(excludable)或非排他性(unexcludable),从而与非争夺性形成不同组合,既可以成为一件竞争之矛,也可以成为一件排斥竞争之盾。
从长远来看,在数字革命浪潮中,在全世界范围内,将需要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,而建立一个能够嵌入未来的、基于场景的数权(data rights)体系,就如过去几百年里,在工业革命浪潮中,建立了一个包括物权、债权、股权等权利主张在内的产权(property rights)体系一样。而搜索平台利用索引、算法、排名方法、排序方式而实施的排他性和歧视性行为,也与数据高度相关,而不在于差别化对待行为本身。
风险资本对数字行业的大胆投入,可以使获得足够资本的企业在长时间里忍受亏损。对数据和算法的利用,无疑会带来无以估量的正面作用,譬如提高效率和便利性、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、丰富人们的知识和趣味,等等。
例如,美国新布兰代斯主义反垄断思潮代表人物之一,联邦贸易委员会(FTC)主席Khan(2017),曾对亚马逊等数字巨头企业的低价竞争行为、多元业务结构作出严厉批判。数字企业通过对数据的采集与分析,完全可以系统性地识别人际差别,从而通过算法实现商业目的,甚至把对性别、地域、种族、肤色等方面的态度植入商业活动中,譬如对高收入群体杀熟、对低收入群体拒绝交易,以及对不同性别和地域的客户实行不同对待,等等。肖冬梅和文禹衡(2015)则从数据人格权的角度探讨了数据产权问题,认为数据人格权是一种与隐私权很接近的新型权利,但数据人格权有别于传统隐私权,所以数据确权具有高度的复杂性。根据对我国大量相关文献的分析与概括,吴韬(2016)将我国关于数据权利与权属的主流观点概括为4种:新型人格权说。
欧盟在几年前就颁布实施了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,并提出了《算法问责及透明度治理框架》。拒绝交易更复杂,因为一般情况下,市场主体有拒绝交易的正当权利。
之所以新,是因为在数字经济的发展的初期,大数据投入的重要性和关键性,并没有凸显出来。当市场结构不再成为聚焦点的时候,企业行为,即那些排斥竞争或不当利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策略性行为,以及其他一些受非议的特别行为,则成为主要关注点。
要加强规制,提升监管能力,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。在这个过程中,计算变得异乎寻常地重要,计算能力很可能是数字经济中最核心的能力,而算法将成为难以想象的重要角色。
这些信息资料,还算不上大数据。事实上,2022年3月,美国与欧盟宣布原则上达成的《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》,就提出欧盟将设立一个独立的数据保护审查法院(data protection review court),来审理数据流动和利用中的诉讼并提供救济。尤其是在数字经济领域,那些巨头企业,包括近乎独占细分市场的互联网平台企业,尽管处于强烈的反垄断压力之中,并受到了不少严重指控,但并未被要求分拆以改变市场结构(张文魁,2021)。它包括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两大部分,其中互联网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。
譬如,虚拟人和数字分身已经出现,脑机接口技术可能很快得到应用,智能机器人将具有学习能力和情感表现,等等,如果缺乏合理、足够规制,会给人类社会造成巨大问题。而如果不能认清是数据而非算法更具关键意义,不能进而厘清新公害背后的数据权属,就难以为规制政策确定正确方向。
总的来看,那些典型行为,主要包括如下几类。不过数字经济的新技术,及其派生的新服务、新模式、新业态,却对产业组织带来巨大影响,并引起了经济学界的高度关注。
尽管美国、欧盟和我国已经拉开了这方面政策的序幕,但仍需从长计议。因此,数字经济产业组织政策应该把重点放在防止新公害方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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